离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是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需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防止矛盾升级。
一、坚持"两个原则"
1、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2、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二、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
1、初步接触阶段
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
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不想和你谈直接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
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财产怎么分?”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
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问题,自然是非常有利的。
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协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务实和真诚。特别是对于调解员而言,切忌在对方当事人面前显示出好像多么尊贵的样子,请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理解其承担的压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话连篇,讲大道理,那样只能使对方当事人觉得你这个人虚伪。居中调解时,要站在一个适中、公平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双方的利与不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分析得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调解员的话。
2、反复协商阶段
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越近,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结果。一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二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员越来越明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为适合。
3、总结结论阶段
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
第一,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
第二,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
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
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调解员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调解员应劝导他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三、调解的技巧
1、调解协议离婚时,最好在具有亲和力的环境下进行,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
2、调解时尽量给双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尽力用亲和的语言交流。再调解中,不要对双方的是非过多发表意见,而是围绕缩小争议作努力。
3、调解时要先找出分歧的焦点,再找出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节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所,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有极强倾诉愿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意见,宣泄内心的愤怒和不满。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表示同情,给予安慰;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拔,情绪激动,但其亲属可能对事实看的更清楚,调解时,选择当事人的亲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几率。
四、介绍几种调解方法
1、模糊调解
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2、责任意识
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
3、逆反疏导和冷处理
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1)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
(2)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
(1)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
(2)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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