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商品、附加服务等)为名的行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实际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所有买家的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买家的彩票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有奖销售,但只禁止可能导致不利后果和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禁止经营者以列举方式从事三种有奖销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了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有奖销售方式:(一)谎报有奖销售方式,或者对有奖种类、获奖概率、最高有奖金额、总金额、种类、数量、质量和提供方式作虚假陈述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三)故意不将带有中奖号码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场或者与商品和彩票同时投放市场,或者故意在不同时间将不同奖金数额或者中奖号码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场的;(四)有奖彩票销售,最高奖金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商品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五)以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六)其他附有奖品的欺骗性销售。
非法有奖销售的要点如下:
(1)非法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十九号令不适用于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机构和组织的有奖募捐和彩票销售活动。
(2)经营者实施非法有奖销售,为法律所禁止。例如欺骗性的获奖销售或大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当的奖金销售,以争夺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排斥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因不正当竞争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