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在先合同义务而丧失信托利益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合同过失责任的性质:法律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过失责任要素:
1、合同过失必须发生在正式缔结和建立合同之前的合同前阶段(合同签订时)。
2。承担缔约过失的人必须有主观过错[意图/过错]。
3、缔约方的疏忽行为违反了基于诚信原则的某些义务。
4、过失人在缔结条约时的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实际遭受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无法补偿的费用①承包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失去唯一或不可替代的合同机会。
b.不包括由于合同的订立和生效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是指一方违反法定抵押物或合同前义务与另一方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恶意谈判是指打着签订合同的幌子进行的恶意谈判。
[提示]恶意意图通常被认为是这种合同过失责任的最核心要素。
2、合同欺诈是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
(1)欺诈者主观恶意:欺诈者故意陈述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者客观上实施欺诈;
(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出错。
3、侵犯商业秘密:泄露或不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所披露的信息是商业秘密;
(2)行为人披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3)因一方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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